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布5起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所属分类:虚构险情 阅读次数:1940 发布时间:2024-09-14

案例一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王某不慎摔伤后,被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糖尿病、脑梗”,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至本市一家养老公寓托养。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支付其赡养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止一人时,各子女应共同负担父母的赡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两被告对原告王某有赡养义务。王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入住养老院,其收入不足以支付养老院托养及生活费用。故法院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抚养关系,继子女应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继父母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依法维护继父母这一特殊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对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尊老爱老的家庭文明新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老年人有收入并不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育有5个子女,丈夫多年前去世,没有退休工资,但每月领取土地换社保、尊老金合计1000余元,五子女以张某有收入而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应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张某的五名子女均身患残疾或下岗失业,收入较低。张某虽然每月有千余元的收入,但考虑到其生活实际成本、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法院经过调解,五被告同意每人每月各给付张某赡养费400元,张某今后因病住院等发生的医药费经医保报销后,由五被告各承担1/5。
【典型意义】“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妥善加以照顾,积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让老年人安度晚年。老年人有经济能力的,可以减轻子女的负担,但并不是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案例三 再婚夫妻不因有其他赡养人而免除相互扶养义务
【基本案情】原告唐某于2002年与被告刘某办理结婚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租房生活,直至2022年,刘某因患病至其儿子处生活,唐某一人独自生活。唐某已75岁,没有退休工资和其他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扶养费。刘某认为唐某和其再婚时有子女,应由其子女尽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包括经济上扶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扶养费的给付标准,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参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结合夫妻关系时间、收入状况、是否有其他扶养人等具体情况。本案中,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再婚前虽然育有儿女,但二人是合法夫妻,且唐某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刘某应当尽到抚养义务。经法院调解,被告刘某每月向原告唐某支付500元扶养费。
【典型意义】夫妻不仅是一种谓称,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半路夫妻也是老年伴侣。即使各自有其他赡养人,老年人与配偶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收入、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扶养费。特别是在对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当自觉履行义务。
案例四 母亲起诉女儿常回家看看获支持
【基本案情】原告金某育有两个女儿。女儿均成家后,金某与女儿女婿签订协议,约定共同赡养金某、分摊金某医保个人支付部分。后小女儿王某与母亲关系恶化,金某生病长期住院治疗,一直由大女儿陪护,王某从未上门探望。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每周看望金某一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与老年人同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本案中,金某年老体弱且患有多种疾病,长期承受病痛困扰,心理精神压力较大。王某作为金某的女儿,除对老人经济上供养外,更应该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故法院酌情确定王某每两周到金某住处看望母亲一次。
【典型意义】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赡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医疗费等物质给付,更应让老人得到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
案例五 警惕空壳公司以高投资为名实施养老诈骗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黄某、连某等为实施集资诈骗需要,注册成立空壳公司。该公司到处向老年人散发邀请函,通过免费领取礼品、组织参观、抽奖等方式,将众多老年人骗至公司,虚假宣传公司前景,以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大家集资贷款,许诺每集资1万元,年回报率为24%(每月返息),并以公司名义与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开具收款收据。然而该公司在取得集资款后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纷纷携款潜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连某成立空壳公司,虚假宣传投资回报,巧设骗局,骗取老年人钱财。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责令三被告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老年群体需要时刻警惕各类诈骗行为,子女同样有义务帮助老年人守住养老钱。诈骗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较差、期待增加财富、为儿女减轻经济压力等心理,抛出高额回报的诱饵有针对性实施诈骗。广大老年群体要提高反诈意识,警惕各类诈骗伎俩。子女要多关心、照顾老人,留心老人的生活圈、朋友圈,让老年人享受幸福晚年。(张天 王淑臣 孔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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