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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月”活动特刊】维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所属分类:虚构险情 阅读次数:2002 发布时间:2024-09-14

为了迎接 “重阳节”的到来,进一步增强老年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推出“敬老月”特刊。

近年来,涉老年人家事纠纷案件数量连年上升,标的额逐渐增大,审理难度加大。尤其是在新城市建设大规模拆建后,老年人的养老、生活、财产权益如何更好的维护,成为家事法官们关注的重点。我们希望通过对老年人婚姻、继承、赡养、借贷等典型案例分析,提示老年人生活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维权,进行法律宣传。进而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护老”的良好风尚。

案例:

武某某与丈夫钱某某于1991年3月再婚,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晚年生活幸福安宁。2020年2月,钱某某因病去世,留下两套房产以及数量不少的存款。在全家对财产分配协商时,钱某某的儿子钱某甲、女儿钱某乙未与任何人商量,将两套房屋门锁更换。年近80岁的武某某无房居住,沟通无果只能由儿子刘某接回老家居住。与老伴儿相互陪伴30年,如今房屋闲置,老人无处居住,银行存款70余万元,无人配合支取,没有工作的老人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无奈将钱某甲、钱某乙告上法庭。二被告认为房子都是父亲单位的房改房,并且其中一套十几年来儿子钱某甲一直使用,也说过赠与给儿子,原告不能分割。存款也是父亲这么多年的积蓄,原告没有工作,全靠父亲养家,应该是父亲个人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分那么多。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登记在钱某某名下的两套房屋以及在钱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均为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套房屋也仅是当初借给钱某甲结婚居住,后来由钱某甲一直出租收取租金,没有任何赠与的表示,被告也没有任何证据。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主办法官主持了多次的调解,释明了各种法律关系与后果。最终在综合考虑原、被告实际生活需要与财产分割各方权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将大房子给予原告武某某,小房子给予被告钱某甲,原告一次性给付二被告25万元,剩余的银行存款均归原告。本案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均得到维护,免去房产评估等一系列鉴定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也使原告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法官提示老年人的继承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老年人失去配偶后,晚年生活不仅在精神上需要家人更多的慰藉,在财产权益上更应受到保护,应该保障衣食住行,并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留有足够的财产支持。但在很多家庭中,特别是再婚重组的家庭中,双方各自的子女对老年人再婚持不同的态度,最终对财产争议颇大,引发长时间的纠纷。因此建议老年人,夕阳无限好,也要妥善处理“身后事”。在再婚前,最好能够对双方的财产作出明确约定,对“身后事”,要依法留有遗嘱或者进行公证,避免家人为财产对簿公堂。

提示一:老年人应在具有表达真实意思能力时制作遗嘱。在遗产范围和继承人的表述上,要准确、明晰,如房屋坐落以房产证为准,继承人名字采用户籍登记姓名,避免使用子女小名或乳名。提示二:自书遗嘱应妥善保存,确保真实性。遗嘱属于私文书证,从书证证明内容的利益归属和对真实性证明能力来看,一般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提示三: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如需撤回或修改,应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进行。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仅能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改动。敲黑板:下面是民法典的内容民法典链接,遗嘱新规有哪些?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继承编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您记好:遗嘱形式多样化,打印录像要合法;口头遗嘱应慎用,公证不再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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